辽国税外[2000]117号
颁布时间:2000-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申请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逐级上报市国税局,并附送相关资料,经市国税局审核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不得自行抵免。
二、企业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可根据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