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外[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批管理问题,仍按我局辽国税外[1998]2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免征中间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问题,各地应按规定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三、老企业利用外国政策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其免税亦应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