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发[1999]149号
颁布时间:1999-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县(市)局(不发市内五个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一九九九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现将“一九九九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企业要搞好年终财产清算工作,做到帐物、帐帐、帐表相符。
二、各企业要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好涉税财务事项,对应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2000年4月30日前),向当地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入附表(包括《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会计决算报表及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列明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认定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所得税汇算审查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