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税局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取得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投资各方已到位注册资金的比例如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对按合同、章程的规定,外资的比例不低于25%,而外方资金实际未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按合同、章程的规定,外资的比例不低于25%,而外方资金实际未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的规定确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