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1]201号
颁布时间:2001-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规定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规定范围的国产设备,均按规定限额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购买国产设备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备案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复印件
三、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企业),应按年度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登记清单》(附件2),凡购买并已计入“固定资产”帐的设备应及时登记入册,作为抵扣所得税的依据。
四、备案登记企业需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表》(附件3)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登记清单》,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购买国产设备发票复印件
(二)购买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赊买购人并计人“固定资产”帐的设备,凡暂时不能提供购货发票的。应提供延期付款、分期付款、赊买合同或有关协议。
五、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国税机关审批。经批准同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税款抵扣工作。
六、企业所得税增长额的确定。即每一纳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上一年实际已纳企业所得税额部分,其中,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中第30栏数额。
七、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确定企业所得税增长额。即为199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1998年度实际已纳企业所得税额部分。
(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处理。企业在此期问购买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其应抵免的金额,经企业申请,逐级报市州国税机关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投资抵免退税。
八、企业在2000年度购买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其应抵免的金额,在报经市州国税机关批准后,如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投资抵免退税;如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税款抵扣工作。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备案登记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登记清单》(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