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02]367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为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的通知》(闽政[1992]综85号)、《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闽政[1993]23号)和《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高速公路的暂行规定》(闽政[1994]24号)三件文件,已经决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继续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