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9]511号
颁布时间:1999-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决定进行技术开发以后,应将企业技术开发决议书、技术开发可行性报告、技术开发计划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备案表》(见附表一)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该项技术开发费用必须单独设置帐目进行核算;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局审批后执行。
四、报送省局审批的文件附件资料就包括:
(一)技术开发决议书;
(二)技术开发可行性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增加抵扣申请表(见附表二);
(四)当年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的专项查帐报告。
附表: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备案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增加抵扣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