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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6]7号

颁布时间:2006-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这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所取得的预收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预计利润率幅度,设区市市区为8%—15%,县(市)城区及以下地区为5%—10%。具体执行利润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房地产行业的经营利润水平在幅度内确定,实际执行的预计利润率报省国税局备案。执行利润率低于或高于所列利润率幅度标准的,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预售款收入X预计利润率X适用税率第三条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确认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之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六条  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认,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认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企业从事多个项目开发而未按项目归集或无法准确归集成本费用的,应根据配比原则,按适当的比例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适当的比例”指计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时,按各项目征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其他成本费用按各项目可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等合理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可以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企业在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能够提供有关部门文件及相关资料和报表,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预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年销售收入的1%。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税务机关应进行汇算,并按实际支出在当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又出售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九条  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为企业包销房地产的,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境外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境外企业取得的房屋转让收益,应按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包销业务是: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且境外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使用本企业收款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代销、承销性质的业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按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费用)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年度申报,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存在预售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报送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BB1);每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经注册会计(税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和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并在季度和年度申报时同时附送《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

  第十三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47条的规定执行。

  核定利润率标准,设区市市区为15%,县(市)城区及以下地区为10%。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售收入+当期预售款收入—上期预售款在本期结转销售收入)X核定利润率X适用税率第十五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由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后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于企业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的收入、成本确认,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收入与支出相配比为原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工,取得工程项目合格证明,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已交付,或者首笔产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因未取得结算发票,未进行最终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将预收款结转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工,未取得工程项目合格证明,首笔房地产使用权未交付,或者首笔产权转让手续未办理,已发生预售行为的,其预售款收入仍按本办法第三条预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略)

     3、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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