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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59号

颁布时间:2006-04-21 09:20:45.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对象的补充规定

  (一)以下企业应参加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清缴):

  1.2005年或以前年度中间停业,至2005年12月31日尚未复业的企业。

  2.当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论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时间长短,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当参加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单位确定。

  3.2006年1月1日以后失踪,尚未办理注销的企业。各单位应当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以下简称汇算系统)中。

  (二)以下企业不参加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由汇缴机构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

  2.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情况,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三条规定办理完毕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外国投资者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将该企业征管资料移交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参加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使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

  (一)对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代表机构和不予征税、免税的代表机构,应当使用B类申报表。

  (二)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应当使用A类申报表;对季度纳税申报时已使用B类申报表的,进行2005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使用B类申报表,但自2006年度季度纳税申报开始,应当使用A类申报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参加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会计决算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上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资料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第(三)项资料的报送时间可延至每年6月30日前。

  四、关于升级、购买和使用软件的问题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1. 申报系统实行企业自愿购买和使用的原则。对于未使用申报系统而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各单位必须将企业申报数据或基本信息录入到软件中。

  2.国家税务总局已对申报系统进行升级。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自行选择使用已有申报系统的,应当先进行升级再录入申报数据。

  3.对未购买申报系统,在办理2005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自行选择使用申报系统的,请通知其到以下地址购买:广州市中山二路35号之二(17楼);联系电话:37631861、37630907、37632888-1703.

  (二)国家税务总局已对汇算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必须使用新版本汇算系统读入企业申报数据。已经在升级前读入企业申报数据的,需要针对这部分企业的申报数据重新生成纳税申报表。

  (三)申报系统和汇算系统的升级网址:.

  五、对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要求

  (一)上一纳税年度已使用申报系统的企业,应通过“新年度”菜单生成当年度申报表,以保证企业各年度间报表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二)企业在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时,必须正确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以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三)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应完整填写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企业基本信息和申报数据,不得遗漏。

  (四)企业应如实填报自开业年度起往年盈亏情况,不得漏填、漏报,往年盈亏应填列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税务机关以各种形式调整后的最终金额),以避免年度弥补亏损计算错误。

  (五)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必须对应各附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其他损益)中已列明的项目填报,对于以上附表的“其他”项目中填报的内容,应在备注中加文字说明。

  (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中的“技术开发费”填列的是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中的“技术开发费”,填列企业依法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上述项目应分别按规定填报,不得混淆。

  (七)《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仅反映企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情况。企业申报的其他调整项目应通过相应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申报表附表项目的“依法申报金额”栏反映。

  (八)为保证税务机关数据的顺利汇总,企业使用申报系统应保证软件授权代码只单独对应一家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软件授权代码不得在企业间重复使用。

  六、对企业购置的软件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摊销或折旧年限的后续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国税发〔2003〕13号第四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的规定,对发生购置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和缩短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相应资料。

  (一)对购置软件的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软件使用情况说明;

  2.软件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账册凭证。

  (二)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说明书;

  4.生产性设备计提折旧的账册凭证。

  七、对资料和数据审核要求

  (一)各单位在未接到通知之前,暂不使用“审核工具”。

  (二)各单位应按照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国税发〔2003〕1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一)项、粤国税函〔2006〕69号第三条第( 三)项和第(四)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05〕142号)第十条和第十五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第九条的规定,做好资料和数据的审核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质量。

  (三)各单位在进行资料和数据审核时,应按照穗国税发〔2005〕142号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按户填写《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适用涉外企业)》。《转发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34号)第四条规定的《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停止使用。

  (四)穗国税函〔2005〕34号第四条规定的《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电子台账》,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使用。

  (五)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下列企业,没有按照《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19号)第二条、《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5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正确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应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十八条和穗国税发〔2005〕14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1.在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3.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

  八、使用A类申报表的企业(代表机构除外),请在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中,附送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EXCEL电子表格(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附加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通过互联网自行下载汇算清缴附加表表格。下载路径:中“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模块,选择“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加表”。

  (二)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报送数据:

  1.复制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盘中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2.另行复制一张软盘,随同所得税汇算清缴软盘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在软盘标签上写明企业名称(全称)和15位纳税人识别码。

  (三)汇算清缴附加表录入过程中出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请咨询:81366088-1123.

  九、市局不组织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各单位应根据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1号)第二条、粤国税函〔2006〕6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尤其是新办企业、有追加投资、分期投入、合并、分立等情形的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和本通知第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企业)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培训。

  十、对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内容的规定

  (一)各单位上报市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其内容除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穗国税发〔2006〕1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穗国税发〔2006〕11号第十条同时废止;

  2. 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

  3. 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

  (二)税务登记户数应根据各单位2005年12月31日停止办公的时点确定。

  (三)汇算清缴面小于100%的,要作分析说明。

  (四)对因2005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引致我局相应调整税收管理事项的,相关单位在进行分析比较时,应当考虑上述调整因素。

  十一、各单位应当认真按照国税函〔2006〕101号第五条的规定,选择录入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详细数据。展开分析、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专题调查报告。

  十二、各单位应当以光盘等存储介质备份电子汇算清缴数据。

  十三、请各单位于2006年6月15日前向市局上报以下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

  (一)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二)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其纸质报表(含国税发〔2003〕12号附件4至9和国税函〔2006〕101号附件1至7)。

  (三)穗国税函〔2005〕3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填报的《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上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进入FTP通信邮箱,按照“市局处室-涉外分局-2005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数据报送”的路径,将汇总数据放置在“汇算清缴数据报送”文件夹内。

  (四)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专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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