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5]271号
颁布时间:2005-12-09 09:32:34.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取消涉外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以及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结论性意见的查帐报告(以下简称查帐报告)有关涉税内容的披露情况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的查帐报告应反映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内容
(一)对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的权责发生制等发表意见。其中: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在年度申报时附报的资料是否符合《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后若干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7号)的规定等应发表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调整情况在查账报告中作详细和完整的披露。
(二)对本通知要求附送的情况表,查账报告中披露的申报数(情况)与企业账载金额(情况)不一致且涉及到税收调整的,应在查账报告说明调整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情况。
二、纳税人提供的查帐报告应予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对企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计时、计件以及管理人员等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有无变化、企业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发福利费总额等情况。
(二)对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说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本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部分及本年已收回以前年度的坏帐损失是否已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如果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应披露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和变化前后所使用的方法。
(四)如企业的固定资产不留残值,应对其不留残值的原因等情况做出说明。
(五)需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详细说明企业本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的比例及其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
(六)企业需分期结转应税所得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和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应分别说明上述投资收益和非货币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额及其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取得的时间、分摊年限、历年已分摊金额等。
(七)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说明技术开发费按加计扣除规定,可以列支的范围、标准、金额和核算方法。
(八)对企业当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坏帐损失,应详细说明坏帐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的时间、上年度计提坏帐准备的情况、税前扣除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九)对外国企业所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说明该管理费列支的依据,本企业分摊额,管理费发生期和实际支付期是否一致,实际列支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外国银行分行据实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还应说明按税法规定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的方法。
(十)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款利率高于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应说明超出商业贷款利率不得列支的借款利息及其计算过程;如果企业有逾期未到位的注册资本,应说明相应不予列支利息额的计算过程。
对企业向外提供的贷款,如果企业与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应说明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借款的金额、借款利率、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以及按独立企业应收取的利息。
(十一)企业当年度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的,应说明该固定资产的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本年度计提折旧金额等情况。
(十二)对企业当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等,应详细说明发生损失的类型、原因、时间、扣除的依据、计算过程等情况。
(十三)企业有否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应在查账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四)企业购进的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如果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比税法规定的年限短,应在查帐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五)对外国石油公司,应说明企业本年新增勘探费和开发费、本年可列支的勘探费摊销额和开发费折旧额。
(十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列出关联企业的名单。
(十七)如果查账报告内容涉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查账报告需要使用前期报表数据,应对期初余额或前期报表数据进行说明。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而未作调整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查账报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
(一)对A类申报企业,账载利润(亏损)总额的调整金额;对B类申报企业,账载收入总额和经费支出总额的调整金额。
(二)披露企业不同意按查账报告确认数进行调整的内容和金额。
(三)对A类申报企业,查账报告确认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减(免)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扣除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和地方所得税、全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合计等金额;
对B类申报企业,查账报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减(免)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
对本通知要求查账报告附送的情况表,查账报告形成过程中在原有要求披露项目之外再增加其他项目的,应在查账报告作出文字说明,列明计算过程和涉税金额。
四、查账报告应附送的资料
(一)A类申报企业查账报告应附送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附件1)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二)》(附件2)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三)(附件3)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四)》(附件4)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五)》(附件5)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六)》(附件6)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附件7)
(二)B类申报企业查账报告应附送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附件8)
五、出具查账报告的资格要求
企业所提供的查账报告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2名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六、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提供的查帐报告质量。查帐报告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涉外税收的管理水平高低,各地必须进一步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查帐报告,初审须检查企业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对查帐报告披露涉税的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报齐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一律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齐、补正,对不按规定要求出具查帐报告的,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具体要求,对企业和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如发送资料、政策咨询、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辅导,进一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和依法纳税。
七、各市局请将该规定执行情况在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省局。
八、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二)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三)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四)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五)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六)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