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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29 14:59:55.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正确实施,进一步优化为涉外企业的纳税服务,省局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其纳税评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及税法实施细则”)、《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规定,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依法评估。

  第三条 开展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必须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等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纳税评估中发挥好各自优势,避免出现相互掣肘、重复工作的现象。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是在总结涉外企业审核评税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更为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更为科学的分析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深层次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所得税纳税评估也是对审核评税工作的拓展,必须将审核评税工作纳入到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第四条 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部分环节结合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包括企业填写年度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的事项,也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税款多退少补的事项。因此,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一般性审核与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有相同的要求,两者须结合开展。

  第五条 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体现了现代审计技术和科学的工作流程,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提高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能力,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必须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或主管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的税政部门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行业税负的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指标预警值的测算、具体评估方法的制定,组织、指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工作。

第二章 纳税评估对象及方法

  第七条 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日常审计工作,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应纳所得税。其重点是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企业;同时对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减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由免税期或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后利润陡降或由赢利变亏损的企业、赢利但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税负异常变化的企业、有关联交易的企业以及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审计中发现较多问题的企业也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审核对象。

  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纳税评估初评。初评是指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纳税评估初评工作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性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整理企业各方面申报信息,并为形成基础数据提供素材。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月底以前,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的涉外企业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评核,并注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审核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的过程。纳税评估案头分析要求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对企业的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疑点问题,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开展。

  第八条 纳税评估的方法。应充分运用《纳税评估办法》中的纳税评估方法和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以及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同时利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的分析性复核方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趋势、比率和合理性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提供线索,以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

  第九条 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对企业的申报资料的真实实施现场审核的过程。实地调查核实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实施。对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应运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现场审计的相关技术和要求,以提高调查核实的科技含量。同时,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实地调查核实应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认真作好记录。

第三章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第十条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七条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2.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4.对存在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审核其所减免的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甘国税函发(2003)29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甘国税函发(2004)203号转发]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甘国税发(2003)201号]的规定,提出申请并审批和备案。

  5.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二)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

  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年度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时应考虑:(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问题;(2)借款金额是否过大,如果存在关联企业间借款金额过大,考虑借款和权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7.出口销售毛利率

  出口销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如果该指标明显低于可比对象,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又转移利润的嫌疑,需提示作进一步反避税调查。

  8.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

  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资产(财产)转让实际收取的价款-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转让费用]÷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

  如果该指标小于零,可能存在企业向较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财产)避税的问题。

  9.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本指标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0.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100%。

  本比值重点分析购销价格,如果关联采购占全部采购额的比值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超过预警值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2.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3.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高于市场水平,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4.关联销售比率

  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销售额÷全部销售额×100%。

  如果该比值较大,应作为反避税重点作进一步分析。

  15.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100%。

  本指标通过分析关联企业间采购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6.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100%。

  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三)关联交易类配比分析

  1.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2.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3.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4.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5.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省局根据2000-2004年度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将上述某些指标汇总(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一定参考。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市州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企业改正。需要企业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企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按照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逐项落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纳税评估结论》(见附件 2)。

  第十四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企业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企业。

  税务约谈要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企业。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十五条 对发现的问题,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对于按照《纳税评估办法》要求需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和避税行为,各地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数据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并填制《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附件3)。

  对于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前已发现企业避税疑点的,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阶段一并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企业,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必须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六章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第十九条 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及总局和省局当年的具体要求,在当年年底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得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4),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000-2004年度部分纳税评估指标统计表》(略)

     2、《纳税评估结论》(略)

     3、《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略)

     4、《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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