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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CTAIS上线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5-29 15:29:27.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最近,有些市州国税局来函反映,我省CTAIS上线运行后,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存在一些审批事项滞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办理减免税审批事项的时间

  为使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简化办理减免税时的繁杂手续,对当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在4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资格,过期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CTAIS系统中先进行预审批,企业可以按预审批的税率按季缴纳所得税,待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再正式进行审批确认。

  二、关于符合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对企业已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应按照政策规定立即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坚决不能继续享受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对兼营性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享受减免税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三)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后,再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如果在省局第一年审批终结后,以后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70%的,市州级国税机关应立即在CTAIS系统中重新核准税率, 按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以后年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时,主管税务机关再在CTAIS系统中做减免税资格操作,按照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批终结。

  三、关于预审批减免税审批资料的报送

  为做到对全省减免税情况的分类统计,便于汇算清缴,对当年符合减免税条件预审批企业的资料,省局根据审批权限,先在CTAIS系统中作预审批,打印结果,省局存留。次年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再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表格以及需要附送的资料逐级上报省局重新进行审批确认。

  四、关于预审批减免税额的差额处理

  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的规定,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时间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因此,在当年度办理的减免税额是预计数,可能会与实际减免税额产生误差,对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理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之后将差额部分在6月30日前报省局(见附表),省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确认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数据的调整。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差额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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