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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

桂财税[2005]78号

颁布时间:2005-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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