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所字[1994]175号
颁布时间:199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3号《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除对第一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的减免外,凡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减免所得税的项目,均应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