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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4]175号

颁布时间:199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3号《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除对第一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的减免外,凡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减免所得税的项目,均应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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