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所字[1995]561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务税部门要抓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要建健全征管档案资料。
二、各地要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告区局备案。
三、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在向税款人库地税务机关通报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