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所字[1995]124号
颁布时间:1995-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召开了全区中央企业所得税、“两金”专业会议。各地与会同志提出了一些具体业务问题,进行了讨论。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未经批准成立的,从事务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各类专业银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店,珠宝行、期货公司等。
二、关于农村,牧区信用社适闲所得税税率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9号《通知》规定,依两档照顾性税率计征所得税。
三、察尔森水库所属发电厂、养殖场,各自分别独立核算,对其可分别征收所得税。对养殖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11条规定,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对发电厂按照自治区财政厅(94)内财预宇第942号《通知》规定办理。
四、邮电部门举办的线务局。对单独核算不实行汇总缴库的,可按照自治区财政厅C94)内财预字第942号《通知》规定,其应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对于金融、保险行业举办的第三产业和邮电部门举办的集邮门市部以及非邮电部门开办的无线寻呼业务,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C94J内预字第94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六、对于国内外保险业,凡净收入不分别核算的、划分不清的,其应纳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七、对国务院确定的贫困旗县的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的减免;其审批权限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定。
八、对于金融企业与商业企业联办企业,如果属于规范化的联营企业,可按联营企业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九;对非金融企业自办、联办的金店、珠宝行,凡独立核算的,一律视为非金融机构。依33%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十、对于武警部队办企业,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内国税所字[1994]2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军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系统国有企业,具体由哪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请各地自定
十一、对隶属于煤炭部管辖的矿务局,所属的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应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十二,对铁路系统举办的全民所有制的工附业,凡独立核算的。就地交纳所得税,非独立核算的,回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十三、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照规定的幅度上限以内的增长比例,给予扣除。其超过部分,照章征税。
十四、对个别行业的计税工资,确需高于我区计税工资标准的,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20%的幅度内,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十五、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如果属于经批准的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可以暂免征收“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