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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8]97号

颁布时间:1998-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年度亏损的确认。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后,要如实填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附后)一式三份,在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报当地方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要求对企业申报亏损额、全年计税所得额认真审核,企业因偷、逃、骗税而造成的少记亏损部分,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主管国税机关要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确认的亏损额书面通知企业。

  二、关于弥补亏损审批程序。企业在亏损弥补期,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卜五日,也可以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如实填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当期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以前年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报当地方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要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审核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返还给企业,企业据此进行弥补;企业按月或季度申请弥补亏损,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预先弥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经全年核定后,进行调整。

  三、关于弥补亏损审核权限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核环节,企业年度弥补亏损额,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进行审核,具体审核权限由各地自定。各地要严把审核质量关,以确保企业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关于建立弥补亏损台帐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权益,各主管国税机关和企业均应根据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额和审查批准的亏损弥补额登记台帐,并应将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及有关资料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

  五、企业未报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以后盈利年度不得用实现的所得弥补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略)

    2、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略)

    3、企业弥补亏损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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