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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4]180号

颁布时间:1994-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等问题,报旗县级税务机关备案、审定和核准。

  二、关于企业保险费用扣除问题

  (一)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及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经旗县缴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政府保障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按照自治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提取的比例、标准,经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查、认可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集体企业上交管理费用扣除问题

  (一)农村牧区信用社上交行政管理费扣除问题,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分行未作出新规定之前,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分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农银发[1993]17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集体金融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比例、标准,暂按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集体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比例、标准,经报旗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对《通知》中第七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所字[1994]175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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