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所函[2002]44号
颁布时间:2002-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2年度,由铁道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呼和浩特铁路局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单位、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司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按本通知所附名单执行。
二、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分别由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一司通辽分公司将其所属三、四级成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主管国税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铁路企业,原则上不应改变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范围,但因改组改制后,仍为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企业需调整名单的;或因改组改制变为铁道部非100%投资企业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由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报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执行。
附件:
1、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汇总纳税单位名单(略)
2、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