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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8]543号

颁布时间:1998-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预缴申报表,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1994]131号)统一制定的格式,由各地统一印制下发。

  二、1999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先在包头市试用,请包头市国税局尽快落实你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上市股份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试用的新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下发。其它地区仍使用原来的申报表。

  三、我区“新申报表”的使用,2000年将扩大到全区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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