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121号

颁布时间:1997-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对我区部分行业、企业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下列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旗)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