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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0]82号

颁布时间:2000-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各汇总纳税机构及各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月或季度的申报时间仍按内国税所字[1997]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间规定为:旗县级支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月30日前;盟市级分公司在年度终了后5月15日前;自治区分公司在年度终了后5月31日前。

  自治区级总机构及所属成员企业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方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所在地方管国税机关可按规定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信息反馈制度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函11998]173号)执行。

  四、由自治区级总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其相关费用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自治区级总机构在费用发生后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五、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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