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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60号

颁布时间:1999-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征管情况,采用人工分析和计算机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检查对象,组织实施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地要按区局统一确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组织进行检查。

  三、企业所得税检查结束后,各地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自2000年开始,要在每年3月15日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组织落实情况、检查总户数、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典型案例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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