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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31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方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额记人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附预(决)算及相关资料,报当地方管税务机关,由当地方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以分期税前扣除,扣除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邮政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正式文件并附损益表、业务招待费指标分配表(各盟市当年营业收入计划数或实际数、分配比例),由内蒙古邮政局报送当地方管国税机关,当地方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

  三、邮政企业已被确认为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企业应保留其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邮政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并逐级上报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其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工资,在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范围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邮政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的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 14%、2%、1.5%的比例计算扣除。

  五、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测量工具)、监控器 (图象、数据监控)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 2年,审批权限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机关自定。

  六、邮政企业需报批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工效挂钩方案,在费用发生的当年10月底前报送当地方管国税机关,超过期限可不予受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准税前扣除。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同邮政企业之间的联系,认真受理邮政企业的纳税申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函[1998]173号)的有关规定,作好纳税情况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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