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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4]108号

颁布时间:1994-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各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季)度报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从1994年第3季度开始要与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所得税税源报表,填报要求和报表格式仍按自治区税务局内税二字[1994]362号通知执行,所需表已由原自1自区税务局印发各地。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的所得税税源报表报自治区国家务局所得税处。奉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35日内报出,年度表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评比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人:赵晓岚、联系电话:463393.

  三、各地国税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得税税源报表工作确保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报送及时,同时要附有报表分说明,以及重点税源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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