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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全区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各地提出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人固定资产价值,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超过 10万元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亦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二、汇总纳税企业业务招待费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1四7]4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函[1998]173号)办理,由自治区级汇缴成员企业向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申请,分级分档核定后汇总,逐级报批。

  三、中央级煤矿企业在没有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之前,其所得税的征管仍由国税局负责管理。待企业下放后,国税局在交接过程中,应与地税局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下发之前节余挂帐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区局翻印发[1998]36号)办,即发放以前的并建立在工资储备基金的工资基金节余,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五、烟草行业编外人员工资如果反映在“工资”科目中,可以在税前列支。

  六、企业借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修理费,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可以税前列支。

  七、邮电系统发放的“风沙费”,在核算上凡进“工资”科目的,属工资性支出,可予税前列支。

  八、铁路多经系统汇总纳税前发生的亏损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8] 97号)文件办理:汇总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人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当年发生的亏损,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九、城市商业银行纳税年度如何确定问题,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国税所字 [1997]06号)文件办理:原城市信用社在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登记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若组建后以分支机构(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在的终后一并办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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