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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5]2611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支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流转税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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