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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22号

颁布时间:1999-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582号)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所得税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供全区各地纳税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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