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054号
颁布时间:1994-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4 年12月7 日湘地税函[1994 ]054 号复零陵地区地方税务局;抄送岳阳市、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零地税函[ 1994 ] 002 号)悉。鉴于祁东、汨罗两分厂业经省国防科工办和衡阳市、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南岭化工总厂,且在财务关系上由总厂统一核算成本费用、统一计算盈亏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同意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及其祁东、汨罗分厂由总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