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第131号
颁布时间:1994-05-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计函发〔1994〕019号文件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统一税收票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适用税票的规定与其他纳税人是一致的,即: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的,使用"税收缴款书",税务部门自收款的,填开"税收完税证 ""税收缴款书"同样具有完税凭证的法律效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 、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2."税收缴款书第一联(纳税人收据)右 侧注明"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请向有关纳税人解释。
二、关于对外轮、外航运输收入征税使用一张税票问题,因涉及国库、银行部门的工作要求 ,仍需维持"一税一票"的做法,即分税种填开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