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232号
颁布时间:1994-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1994 年 8 月 9 日湘税函[ 1994 ] 232 号文发各地、州、市税务局)
鉴于盐属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其生产、销售、运输、价格均由国家实行计划控制,同时,根据我省盐业公司系统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和核算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八五”期间,对我省盐业公司系统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全省盐业公司系统企业,除财务关系未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湘西自治州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余各级盐业公司、盐业调运公司以及盐业公司附属塑料包装厂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省盐业公司汇总集中在长沙缴纳。税款入省金库。具体缴库办法和预缴期限由长沙市税务局有关分局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凡实行集中缴库的盐业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由省盐业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宜。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