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020号
颁布时间:1994-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4 年 11 月 2 日湘地税函[ 1994 ] 020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据反映,一些原实行各种承包形式的企业,以种种理由,不同意依率计征所得税,有碍于新税法的贯彻执行。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急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 1994 ] 009 号)明确规定:对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上交办法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或包干是否到期,均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 1994 ] 9 号也明确规定:“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其所得税照章征收,由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企业有困难的由财政给予照顾。”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重申:对各种形式的承包企业,不论是何部门批准,也不论是否承包到期,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率计征所得税,缴纳的税款与承包数有差额的,由企业向财政申请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