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了顺利完成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不断提高汇算质量,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应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积极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今年的汇算重点。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并要以正式文件层层落实,量化工作,责任到人。

  二、全面推进企业自行汇算,加大汇算检查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按照“以企业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在企业自行汇算期间,要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在汇算检查中,要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多方面组织力量,把汇算清缴作为1-4月份的中心工作来抓,在汇算检查中应以不形成新欠、尽量减少陈欠的原则,确保查补税款能够及时入库。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与其他工作相结合。一是在汇算工作中,通过对企业财务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检查,完成一年一度的纳税人分类管理认定工作;二是在汇算中要有重点地完成对企业的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审核认定工作;三是在汇算中对享受税收优惠照顾企业的减免税条件重新加以审核确认,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追缴2002年度的减免税款;四是在汇算中要对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清理,特别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要定期验证并换发证书的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只能按照条件享受一次,不得因换发证书而重复享受。

  四、汇算清缴工作一定要在4月30日前完成,汇算检查面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40%比例。

  五、在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在5月25日前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报表》和书面总结材料,同时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认定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