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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包头钢铁集团等五户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划转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202号

颁布时间:2002-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体现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根据区局领导的指示、并经10月30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征处、管理处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会议协商议定,现将直属局征收管理的包头钢铁集团等5户自治区级企业所得税划归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对划归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的5户企业所得税,一是自2002年起相应调减直属征收局企业所得税任务18760万元,相应调增包头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18760万元。同时,2002年已由直属局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不作调整,差额部分,即13510万元,调减直属局,调增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任务13510万元。二是根据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规定,自2002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后,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管理,确保完成所得税基数,即调增的13510万元的任务。三是这5户企业所得税属自治区级收入,划归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管理以后,其税收预算级次不变,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征收入自治区库,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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