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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6]13号

颁布时间:1996-01-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到外省经营的建筑安装、装璜装修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应回我省纳税的,必须回我省缴纳所得税,违反本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从其开户行扣缴应纳税款。

  二、外埠建筑安装企业,要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并于季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完税证明”[原始凭证].经施工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回原地缴纳所得税;对逾期不报送上述手续或经过审查有弄虚做假行为的外埠企业,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出经营证”应按全省统一样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签发并编号管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建安企业跨区域经营涉及一九九五年度汇算问题,仍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略)

  2: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吉地税外施字第号税务局:

  我局辖区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该企业到你地承建建安工程,请允许将收入、利润汇回我地由我局统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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