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6]148号

颁布时间:1996-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认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现将省科委提供的,经我局审查核准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名单一并印发给你们,名单未列举的其他科研单位从一九九六年起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 国税函[1996]2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6〕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5月16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