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字[1995]32号
颁布时间:1995-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森工企业[包括省直林业企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二、在九五年底以前,省直森工、林业企业,以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延边州属森工企业纳税办法由州自定。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是指林场、苗圃从事木材、苗木、花木生产经营收入。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收入,是指在国家《资源综合项目目录》以内的收入。
附件1:吉林森工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