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7]96号
颁布时间:1997-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京财工[199612323号)转发给你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请与市局京地税企[1996]54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补充规定》中的第三条中有关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
京财工(1996)2323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现对《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京财工〈1996〉1869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收到帐面已核销的应收帐款时,应先恢复应收帐款的数额,并冲销坏帐准备;同时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帐款。不再做为直接调增产品销售收入处理。
二、企业当年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核算,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现行规定已列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应以税后净利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做为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依据。
四、股份制企业和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工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复函》的通知(京财税〈1996〉1951号)规定,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660元(全年为7920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