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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6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4号

颁布时间:1997-0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京财农[1996]23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京财农(1996)2311号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

  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国有农口企业执行新税制的第一年,为使企业做好1996年度决算的编报工作,分析评价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我们根据财政部对编制96年决算的总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96年国有农口企业决算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6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的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今年国有农口企业开始征收所得税,因此做好决算的编报工作十分重要。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抓好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二、决算的编报口径

  1996年财务决算的编报口径与上年同期相同,仍按现行的隶属关系编报、汇总。农场的种、养殖业,水产的养殖业及畜牧的养殖业填报在“农业企业”中,其他行业分别填入各对应行业中。

  三、会计报表中有关财务规定的处理

  1、关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国有农口企业一律按京财税(1996)1932号文件《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及京地税(1996)509、510号文件要求上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农业的种、养殖企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的税款在“应交税金”下设明细帐“暂不征收的税款”进行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待国家的相应政策出台后再予以调帐处理。其他企业按规定照章纳税,不得擅自漏交或少交税款。

  (2)对于以农场为单位集中汇缴所得税的企业,农场必须合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对于一个农场或企业多业经营的,既经营应纳税产品又经营暂不纳税产品的,必须单独记帐分业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对于期间费用能够分清应纳税和暂不纳税产品的,应按产品分别记帐,对于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严禁将暂不征税产品的期间费用挤入纳税产品中,使纳税产品的利润核算不实,影响国家税收。

  2、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的帐务处理。

  财政拨付给企业的各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贴息款,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对于拨付给企业的受灾款、各种专项款,应做为国家投入增加“国家资本金”;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补贴款应做为财政补贴记入“补贴收入”。

  3、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的有关帐务处理。

  国有农口企业必须按照京财工(1996)1868号《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投资等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转让收入的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年度内发生的土地转让、投资行为以及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要按规定及时入帐,不得长期在往来款中挂帐,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仍未进行处理的或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均要进行调帐处理。

  4、关于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财务处理。

  为规范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财务行为,企业应按京财工(1996)1861号《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对以前年度未按上述要求处理的也应相应调整。

  5、关于1996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际抵扣数的规定,国有企业对期初存货已征的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从95年起五年内按比例分期抵扣。1996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际抵扣数即指96年的实际抵扣数。

  6、对于主管部门1996集中的基层企业利润,应还原回去照章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国有农口企业1996年增加报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表”。企业应于决算报送的同时上报给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财务报告说明书:

  企业主管部门在编报决算后,都要认真编写1996年财务报告说明书,重点分析企业一年来的经营特点、利润实现及分配使用情况,资金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变动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决算的报送:

  各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汇总表、财务说明书、数据软盘和二级单位汇总表附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决算报表于1997年2月28日以前报送市财政局农财处。

  附:1996年度国有农口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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