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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56号

颁布时间:1995-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94)财税字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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