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2]63号
颁布时间:2002-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精神,现将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度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备考配数额(见后),会同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管理费具体分摊到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金改办[1997]45号)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各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在年终决算结束后将管
理费的具体开支情况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审核,省信用合作协会将全省情况汇总后连同本级开支情况一并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各市在审核中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管理费情况的,应上报省局在下一年度管理费中扣减。
附件
2001年度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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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2001年总收入 摊提比例 摊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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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1665426356.49 0.5% 8327132
宁波市 1390211304.03 0.5% 6951057
温州市 976849511.36 0.5% 4884248
嘉兴市 836074102.76 0.5% 4180371
湖州市 347853747.38 0.5% 1739269
绍兴市 1383414116.30 0.5% 6917070
金华市 942668905.81 0.5% 4713344
衢州市 282849606.24 0.5% 1414248
丽水市 286849033.14 0.5% 1434245
台州市 736296850.44 0.5% 3681484
舟山市 268828280.95 0.5% 1344141
合 计 9117321814.90 0.5% 4558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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