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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2〕85号

颁布时间:2002-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丽水、台州、绍兴、金华、温州、湖州、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2〕8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根据《通知》要求,为使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突破就地预交15%的比例,平保杭州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2002年4季度税款明年1月不再就地预交,由杭州分公司(本级)集中清算后统一缴纳。

  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机构名单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司萧山支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8日  国税函〔2002〕832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陕西、新疆、贵州、宁夏、青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古、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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