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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5]56号

颁布时间:1995-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拟定《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和《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制度》。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

  二、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

  三、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制度

  附件一:

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制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企业发生的应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应实行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对于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列支。为了便于操作,现就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年净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年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盘亏、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扣除过失人赔款后,年净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年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的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费的概念管理费是指因总机构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服务,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

  二、管理费的提取标准总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应按所属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的1—2%以内提取,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由企业在所得税后列支。同属一个总机构的所属分支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必须一致,不能此多彼少,更不能盈利的多提,亏损的少提或不提。

  三、管理费审批程序总机构向分机构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其比例或数额,须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报市国税局审批后,据以作为其分支机构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如果总机构不在我市所管辖范围,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委托授权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据以作为其分支机构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管理费实行年度审验管理费提取标准,应由总机构逐年报汇集、使用计划,税务机关下达审批文件。

  凡总机构在我市所管辖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年度管理费有结余的要退还给分支机构,并核减下年度提取标准。

  五、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三:

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制度

  为加强中央级企业及中央所得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亏损的概念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企业亏损的弥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计算实际弥补年限。

  (一)企业必须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二)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三)税制改革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期是3年,为使政策衔接,新老办法的执行期限为纳税人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完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即亏损弥补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并连续计算已发生亏损的弥补年限;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1994年税改以前企业与各级政府签定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三、亏损的审核认定和弥补企业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不得自行弥补。亏损的审核认定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上年度的亏损审核认定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结束。亏损总额中应剔除财政补贴的数额。企业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依据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亏损数进行弥补,并在汇算清缴时弥补结束。

  四、亏损弥补的审批权限企业年度亏损弥补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弥补,报市国税局备案;年度亏损弥补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国税局批准。

  五、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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