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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苏税二[1994]第038号

颁布时间:1994-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辖市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其中有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对象系指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实行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即附表一)中第30行"治理三废收益",系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的规定,免征的那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至于利用本企业外的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或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资源而新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 的减免税,则在《企业减免项目表》(即附表二)中填列。

  三、《投资收益纳税表》(即附表三)中横向第三栏"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按投资方适用税率应缴的所得税额。其中,投资方适用税率系指投资方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申报表"第27行)。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已由省局统一印发;按月还是按季报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报送时间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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