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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审批的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企[1999]310号

颁布时间:1999-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572号)后,为便于各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的审批,严格管理,堵塞漏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的问题予以明确如下:

  一、申报程序

  1、凡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将有关资料分别报市、区县地税局,财政局。

  2、要实行汇总纳税的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的两个月内要向地税局、财政局提出有关申请资料。

  3、对未按时间要求报送申请资料的企业,地税局、财政局不再对其审批,一律按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二、申报资料

  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书。需要写明:(1)汇总企业的基本情况;(2)汇总企业与被汇总企业的关系,财务核算形式;(3)实行汇缴的原因;(4)可解决的问题。

  2、填写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和被汇总企业的名单(见附件)。

  3、附加资料。(1)原批准实行汇总纳税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各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的章程;(4)对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按照“同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审批原则,市属企业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地税局、财政局负责审批。

  2、对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行文批复,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地税局、财政局行文批复。

  3、市、区、县级地税局、财政局都要建立联审会制度,对需审批的企业,提前通知到会。

  4、审批工作在二季度全部结束。

  四、工作要求

  1、经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情况,要按要求统一上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备案。

  2、因考虑被汇总企业不在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的情况,为保证汇总企业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中介机构对被汇总企业年度审核的报告中,必须附有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各区县地税局要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对汇总纳税企业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将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备案,作为当地地税部门就地监管的参考依据。

  附:1、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

  2、被汇总企业(成员单位)情况统计表

  3、汇总企业管理台帐样式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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