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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校办企业认证、年检中的不合格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297号

颁布时间:1996-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堵塞漏洞,去年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对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的办法,今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1996年度对校办企业开展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169号),并于四至六月间开展了对校办企业1996年的年检工作。

  通过认证和年检工作,对不符合认证和年检条件的企业取消校办企业资格,清理和取缔了各种“假校办”,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区、县地税局对认证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原享受减免税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5)54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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