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劳计字[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吉劳薪字[1989]2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积极稳妥地在城镇集体企业中试行了各种形式的挂钩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和省政府吉政发[1995]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切实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现就进一步改进完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基础比较好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要全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包括税前税后全部工资总额].
二、挂钩形式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不同的挂钩形式。
1.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实现利税稳步增长,可实行工资总额间实现利税[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实现利润]挂钩;
2.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实现利润稳步增长,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
3.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上缴税金稳步增长,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金[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挂钩;
4.企业产品品种单一,产供销正常,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产品的销售实物量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5.出口创汇额较大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创汇额挂钩,也可实行间创汇额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6.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销售额挂钩,也可实行同利税或利润挂钩;
7.建筑企业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8.煤炭企业可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9.亏损企业可实行同减亏额挂钩,扭亏后可转为同其他指标挂钩。
三、两个基数的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新挂钩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补发上年、减人掉尾等工资后,加上上年翘尾和按规定合理增加的部分作为基数。
以后各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均以上年应提工资加上应调整部分进行核定。
对新挂钩企业上年实发奖金低于本企业平均三个半月标准工资额的,可按本企业平均三个半月标准工资额核入基数。超过三个半月标准工资额的,按实发奖金额核入基数。
企业实行挂钩办法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下年度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1.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2.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人员和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人员[效益基数也应同时适当调整];
3.为安置就业增加人员;
4.国家和省新出台工资政策增加的工资额。
上述情况增加的工资当年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单列,次年核入工资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核定;
[二]效益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的,核定效益基数时可酌情考虑。
企业处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前的历年资产损失,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在确定当年实现利润指标时,可酌情考虑。
效益基数由税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核定。
四、浮动比例的确定
[一]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可掌握在1:0.3-1:0.95之间。生产潜力大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低一些,生产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高一些。
浮动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核定。
[二]挂钩工资总额的提取,应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确定的浮动比例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时按规定比例增提效益工资,下降时按同比例扣减工资总额,但扣减后的工资总额月人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内部分配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在当年应提工资总额中适当留出一部分作为工资储备基金,转入“其它应付款——工资储备基金”科目,用于以丰补歉。
[二]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可自主使用挂钩的工资总额。企业要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建立工资调整机制。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可以用于职工的正常升级,也可以用于发放奖金或建立岗位津贴。职工升级要建立正常的考核制度,根据职工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拉开档次。
[三]企业要搞好内部分配,大力推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制度,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同其提供的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凡以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责任四项要素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可按月人均30元核增基本工资增量,进入企业成本,核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六、企业工资管理
[一]企业工效挂钩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单位及中直驻吉单位举办的企业工效挂钩由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属单位举办的企业工效挂钩由市、州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县[市、区]以下企业工效挂钩由县[市、区]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注:本文“单位”指企事业单位].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只参与由本级分管审批的企业工效挂钩审核工作,不归本级分管审批的不再参与;年终工效挂钩工资清算工作也由分管审批机关负责。上级机关也可委托下级机关负责审批和清算。
[二]要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企业实行工效技钩办法后,可根据提取的工资总额,自主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企业不得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以外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
[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一般不准脱钩。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退出挂钩的,企业应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脱钩。
七、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批复[略]
2: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