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5]465号
颁布时间:1995-10-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5年调整基金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28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各类企业,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及其所需费用的列支渠道按通知第十条规定执行,其中,对未参加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其所需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有关项目中扣除。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28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我市继续贯彻执行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退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五、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及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办理养老,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六、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已按京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离退休金的,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七、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调整生活费。
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调整养老金。
九、按本通知规定及按京劳险发字[1994]487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老工人,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