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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1999]16号

颁布时间:1994-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凯司(司)字[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1988]27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五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你司从事海南中线高等级公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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