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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462号

颁布时间:1994-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后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若干问题》第一条“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缴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本市这类企业按以下原则掌握:

  1、劳改劳教企业按京税二[1994]3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通知》执行。

  2、中央在京农口国有企业按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地方农口国有企业按市政府贯彻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的意见(待另行明确)执行。

  3、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按京税二[1994]25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4、军工企业、外贸企业,实行各种利润承包和包干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以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若干规定》第七条“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本市企业以往凡经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和税收照顾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到期满,但最长不得超过1995年底。属于原减免税政策延续保留的其减免税期限连续计算。

  三、《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五)款关于“传统名特食品”的减免税问题,应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1、本市原已批准按规定在“八五”期间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传统名特食品,在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

  2、1994年1月1日以后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要求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的,需经市食品办正式命名,企业提出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级税务局审批。

  3、从1994年1月1日起,凡享受传统名特食品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必须将传统名特食品单独核算,只就传统名特食品所得减征所得税。如果传统名特食品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传统名特食品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1994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加以明确。为便于征管,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六、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七、关于未到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对已有文件规定继续保留的减免税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八、关于几个概念的解释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其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三)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四)所说的某些食品工业,是指肉、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

  (五)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体品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九、关于企业第四季度税款的预缴问题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十、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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